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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过错导致的损害,物业公司需担责

    案情介绍:

朱女士系长广溪花园小区106业主,房屋建筑面积324.8平方米。2012年6月29日,朱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质量标准为七级服务标准,服务范围为小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并约定交费时间和费用标准。2015年,物业公司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朱女士房屋车库门损坏,并通知朱女士,但在朱女士要求调取该房屋监控录像时,物业公司发现损坏发生时监控录像因超过15天保存期已无法调取。因此,朱女士自2015年1月1日起未支付其房屋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在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朱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公司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履行小区公共部位的清洁管理、公共设施养护、绿化养护及公共秩序管理的主要物业服务义务,朱女士应按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三条约定,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义务包括24小时不间断巡逻,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公共区域和房屋每日进行安全检视,在发现盗窃、损坏等警情时,及早调查处理并进行通知。本案中,长广溪花园106号房屋车库门损坏明显,而物业公司在发生损坏15天后,才发现并通知业主,证明其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故本院综合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酌定朱女士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的90%计算。

  案例分析: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对小区的绿化、清洁、安保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等负有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朱女士家车库门损坏15天后才发现并通知朱女士,证明其在安全防范义务中存在瑕疵,因此,物业公司应对其有过错部门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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