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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窗户玻璃坠落导致车辆受损,谁来买单?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2日14时,焦某某将自有的×××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停放在和平大世界楼下规范的车位后,和平大世界7楼窗户玻璃从高空坠落,导致焦某某所有的车辆受损。经长春国信机动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焦某某的车辆维修费需8732元,车辆贬值率为1.6%即1694元,焦某某支付鉴定费636元。7楼坠落玻璃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安邦公司。物业公司未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焦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吉林省和平大世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安邦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焦某某车辆维修费8732元、鉴定费636元、车辆贬值费1694元,合计11062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安邦公司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该房屋玻璃脱落致焦某某的车辆受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应当对车辆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焦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为该房屋的管理人,对焦某某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车辆维修费及鉴定费,数额合理,应予支持。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长春安邦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焦某某车辆维修费8732元、鉴定费636元共计9368元。二、驳回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案由应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其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长春安邦地产有限公司为和平大世界发生玻璃坠落房屋的所有权人、吉林省和平大世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和平大世界发生玻璃坠落房屋的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涉案房屋所有人长春安邦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吉林省和平大世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法应当对玻璃坠落造成焦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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