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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起诉物业公司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案情介绍

2009年4月7日,刘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女士以462000元价格购买房屋一套,开发商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刘女士于2009年10月份办理入住手续。2016年2月,刘女士房屋开始出现从小卧室墙角顶部流水,造成墙体脱皮,水陆续流至窗台和地板上。刘女士称将上述情况反映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称过完春节再行维修、解决,但春节后物业公司仍未解决,长期流水现象致使小卧室内地板泛黄损坏、家具损坏、大量的积水留至客厅致使地板上产生水印、泛黄。2016年3月份,刘女士与物业因墙体流水及屋内损失问题进行交涉,但物业对刘女士的要求不予理会并报警。后经刘女士自行查实,发现其房屋外墙有裂缝,系因消防栓漏水,水从其房屋外墙裂缝渗入致使其房屋小卧室墙角顶部出现流水现象。刘女士认为,由于物业公司采取搁置解决问题的态度,致使其经济损失不断的扩大,故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其损失。庭审中,物业公司否认刘女士就房屋漏水问题向其保修过,开发商否认接到过物业公司的保修,否认对刘女士家进行过维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修复消防栓,停止侵害,原告认可消防栓已维修好,故对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修复原告所有的房产外墙体,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已过,原告称被告开发商对原告的小卧室靠阳面窗户的外侧上面和侧面于2011年夏天进行维修过,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主张其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物业进行报修,被告物业公司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消防栓漏水给原告所有的房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因不能确定漏水原因,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庭审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从而败诉的结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者,对小区的消防栓应进行定期的巡查和维护,避免因消防栓漏水而造成业主的损失,从而规避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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