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杂物起火,物业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8/1/22 来源:
王女士是兰庭小区10号楼1-1-1室的业主,徐先生为该房屋的承租人,2016年02月11日17时46分许,位于兰庭小区10号楼1-1-1室东侧阳台外堆放的杂物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徐先生租用的兰庭小区10号楼1-1-1室的东侧阳台及室内存放的食品部分烧损,该单元1-2-1室内东侧阳台内物品烧损,1-3-1、1-4-1、1-5-1、1-6-1等四户东侧阳台外窗不同程度烧损。2016年2月14日,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兰庭小区10号楼1-1-1室东侧阳台外堆放的杂物处。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后王女士找到徐先生和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三方未能达成一致,王女士遂将徐先生和物业公司一起诉至法院。另,徐先生在火灾发生后曾与王女士签订过一份赔偿合同,载明:“乙方(徐先生)失火,甲方(王女士)家以下家庭用品损坏,由乙方给修复好1.整个阳台(东侧);2.室内大白电视背景墙;3、地板和室内灯;4、衣柜如干燥后变形给予补偿;5、电视电脑如有损坏,给予补偿;6、日后装修过程中发现有物品损坏的给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徐先生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公安消防大队已对起火原因认定,起火系因外来火源所致,起火部位位于被告所居住的兰庭小区10号楼1-1-1室东侧阳台外堆放的杂物。虽该区域杂物的所有人是谁,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徐先生在该区域放置了部分货物,且被告徐先生曾与原告签订了赔偿合同,承诺对原告家损失给予补偿或修复。但由于本次事故系因外来火源,其过错程度显然轻微,故被告徐先生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认,被告徐先生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
关于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本次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添伍兰庭小区10号楼1-1-1室东侧阳台外堆放的杂物,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督促业主将所堆放的杂物清理,做好安全防范,故其未尽到其应尽义务,应对原告予以适当赔偿,结合被告物业公司的过错承担,酌情确定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对小区楼道杂物有定期清理的义务,杂物长期堆放在楼道中,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物业公司要注意定期清理,如在小区楼道张贴清理杂物的公告等,以督促业主将自己堆放的杂物清理掉,否则一旦发生火灾,物业公司一般都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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